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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1月1日”,这名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带走的14岁少年对警察说道,“14岁就能被拘留了。iqy1.17c,”
日本边吻奶边挵进去片,自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新规实施半月以来,广东、广西、内蒙古等地已有数名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专家指出,多起案件释放出清晰信号:年龄不再构成绝对的“免责盾牌”,“未成年无需担责”等推诿说法已不再成立。,鲁鲁杜下载软件

多地通报对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名器人妻系列1~100
案例一:广东三名15岁少年持械追打他人,已被行政拘留13天。,131黄色视频
近日,湛江市公安局发布一则关于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被行政拘留的案件视频:
1月3日凌晨3点左右,李某、吴某及彭某等三人(均年满15周岁)在湛江市霞山区一路段持械追打他人,致对方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案发当晚9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将三名嫌疑人抓获。目前,三人已依法被行政拘留13日。
湛江公安发布视频中,彭某被捕后陈述:“我忘记1月1日起,14岁就能被拘留了。” 此案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湛江首次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案例二:广西四名未成年人因相约斗殴被行政拘留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法处置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经查,1月8日晚,违法嫌疑人驺某(化名,14岁)与余某(化名,16岁)因琐事纠纷在网络上相互辱骂、言语挑衅,随后双方约定于次日在七星区横塘路“对决”。1月9日21时许,两人各自纠集人员在横塘路会合,起初发生口角,继而演变为肢体冲突。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调配周边巡逻警力及附近派出所的骨干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将正在进行殴打的人员分开并予以控制,当晚共抓获涉嫌斗殴的驺某、余某、解某、莱某等人,共计11名嫌疑人。
该案已依法处理完毕,公安机关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事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及其年龄因素,决定对驺某、余某、解某、莱某四人给予行政拘留处分。
警方指出,已联合所有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进一步明确其监护职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促使其认清自身过错,重新走上正轨。
案例三:内蒙古四名年仅14岁的少年因欺凌行为被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公安局就一起学生在校外遭殴打的视频发布警情通报。经查,2026年1月11日16时许,付某某(女,14岁)与刘某某(女,13岁)因矛盾产生冲突,随即邀约王某甲(女,14岁)、王某某乙(女,13岁)、秦某某(女,14岁)、杨某某(女,14岁)等四人,在五原县一无人居住的楼房内对刘某某实施了辱骂、威胁及殴打行为。现场有人员围观并拍摄视频,随后该视频被上传至网络。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某伤情为皮肤外伤及软组织挫伤。
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归案。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付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鉴于王某某乙未满14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等措施。(注:此处“相应”为原文用词,保留原意)
多起案件澄清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无需承担责任”的误解
“这记警钟敲得震天响,年龄不再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免罚金牌’。”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律师第一时间关注到上述案件。作为长期投身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专家,他多年来持续发声,强调法治教育与责任意识的重要性。
在郑子殷看来,警方及时披露案情,关键在于向公众传递三个清晰的信号:
一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年龄特权”已显著缩小,凡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虽未达前述情形但存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均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以纠正部分人对“未成年人违法无需承担后果”的错误观念。
二是新规落实毫不含糊,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严重违法行为坚持“应拘尽拘、一视同仁”,凸显法律的权威与庄重,有效破除“新规执行将趋于宽松”的猜想。
三是兼具威慑与法治教育双重作用,既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须尊重法律底线,也提醒家长、学校及全社会增强责任意识,凸显整治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刻不容缓。
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郑子殷认为,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实施差异化的处罚决定,其核心在于严格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危害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关键因素进行裁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出应有的合理性。他进一步分析指出:
一方面,所有案件均严格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核心判定标准。例如,持械伤人直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欺凌行为伴随施暴视频传播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已达到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法定要求,执法流程规范,法律依据清晰明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并非一味“从重处罚”,而是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置。例如,对于未满14周岁的涉事人员,未实施拘留措施,转而采用矫治教育方式,真正实现了“罚当其责”。
处罚过后,更有意义的工作才真正开始
当湛江少年面对警察坦言:“我忘记1月1日了,14岁就可以拘留了。”郑子殷指出,这一说法反映出普法教育仍存在明显缺口。新规的核心宗旨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惩治与处罚仅是手段,真正关键在于建立“处罚—矫治—预防”的完整治理链条,而这必须依靠政府、司法机关、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力量的协同推进。(《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因此,他提出——
政府与司法机关应加速构建完善的专门矫治教育体系,确保对不予拘留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纳入专门学校就读、接受心理辅导及行为矫正等配套支持措施,防止出现“一罚了之”或“一放了之”的简单化处理;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公安、检察、教育、民政等部门力量,为涉事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全方位帮扶;同时需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执行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对其未来学习、就业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监护义务,主动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社交情况与网络使用动态,及时发现并干预不良行为倾向,摒弃溺爱纵容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运用科学手段培育孩子的规则意识和同理心;同时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未成年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及时予以赔偿,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矫治与教育工作。
学校应推动法治教育常态化,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日常教学,借助模拟法庭等多样化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健全学生欺凌的预警与干预机制,第一时间遏制校园暴力行为,针对有不良表现的学生实施精准化辅导,并强化家校协作,凝聚育人合力。
社会组织可对涉事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与法律支持,网络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查以净化网络空间,媒体需实事求是地报道事件,杜绝不当夸大,社区则可通过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协同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氛围。
“真正的保护不是放任孩子任性妄为,而是让法律成为成长路上的紧箍咒,念得紧些,才能少走弯路。”在郑子殷看来,处罚绝非放弃对未成年人的关怀,而是秉持宽容而不纵容的法治理念,社会关爱与依法惩戒并行不悖。“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责,这不仅是在保护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也是对那些误入歧途者最有力的挽救。”

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做出这些行为也可能被新规处罚
梳理目前已披露的三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受罚的行为主要包含:持械伤害他人、发生身体冲突以及实施欺凌行为。
此外,郑子殷提示,若未成年人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情形,便有可能被纳入新规定处理范围。结合实际办案经验与以往观察,郑子殷指出,这类情况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类:
一是侵害人身权利行为,如反复殴打他人、故意致使他人受轻微伤,频繁辱骂或威胁他人导致其产生心理创伤,以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
二是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例如反复实施盗窃、抢夺、哄抢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共设施、他人贵重物品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是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例如参与聚众斗殴,在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秩序严重失控,以及屡次随意挑衅、制造事端引发冲突等;
四是危害公共安全类行为,如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等危险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谎报火灾、灾情等紧急情况引发社会恐慌,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挑衅闹事、扰乱秩序,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等;
五是网络违法行为,涵盖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恶意侮辱或诽谤他人并导致严重后果,传播色情信息、进行网络霸凌,以及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此外,郑子殷指出,在校园场景中,若多次出现勒索财物、孤立排挤同学、曝光他人隐私等欺凌行为,且情节严重,将依法受到惩处;判定是否处罚的关键标准始终是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
文 | 记者 鄢敏 实习生 张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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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郑子殷认为,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实施差异化的处罚决定,其核心在于严格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危害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关键因素进行裁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出应有的合理性。他进一步分析指出:
一方面,所有案件均严格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核心判定标准。例如,持械伤人直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欺凌行为伴随施暴视频传播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已达到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法定要求,执法流程规范,法律依据清晰明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并非一味“从重处罚”,而是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置。例如,对于未满14周岁的涉事人员,未实施拘留措施,转而采用矫治教育方式,真正实现了“罚当其责”。
处罚过后,更有意义的工作才真正开始
当湛江少年面对警察坦言:“我忘记1月1日了,14岁就可以拘留了。”郑子殷指出,这一说法反映出普法教育仍存在明显缺口。新规的核心宗旨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惩治与处罚仅是手段,真正关键在于建立“处罚—矫治—预防”的完整治理链条,而这必须依靠政府、司法机关、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力量的协同推进。(《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因此,他提出——
政府与司法机关应加速构建完善的专门矫治教育体系,确保对不予拘留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纳入专门学校就读、接受心理辅导及行为矫正等配套支持措施,防止出现“一罚了之”或“一放了之”的简单化处理;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公安、检察、教育、民政等部门力量,为涉事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全方位帮扶;同时需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执行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对其未来学习、就业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监护义务,主动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社交情况与网络使用动态,及时发现并干预不良行为倾向,摒弃溺爱纵容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运用科学手段培育孩子的规则意识和同理心;同时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未成年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及时予以赔偿,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矫治与教育工作。
学校应推动法治教育常态化,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日常教学,借助模拟法庭等多样化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健全学生欺凌的预警与干预机制,第一时间遏制校园暴力行为,针对有不良表现的学生实施精准化辅导,并强化家校协作,凝聚育人合力。
社会组织可对涉事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与法律支持,网络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查以净化网络空间,媒体需实事求是地报道事件,杜绝不当夸大,社区则可通过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协同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氛围。
“真正的保护不是放任孩子任性妄为,而是让法律成为成长路上的紧箍咒,念得紧些,才能少走弯路。”在郑子殷看来,处罚绝非放弃对未成年人的关怀,而是秉持宽容而不纵容的法治理念,社会关爱与依法惩戒并行不悖。“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责,这不仅是在保护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也是对那些误入歧途者最有力的挽救。”

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做出这些行为也可能被新规处罚
梳理目前已披露的三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受罚的行为主要包含:持械伤害他人、发生身体冲突以及实施欺凌行为。
此外,郑子殷提示,若未成年人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情形,便有可能被纳入新规定处理范围。结合实际办案经验与以往观察,郑子殷指出,这类情况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类:
一是侵害人身权利行为,如反复殴打他人、故意致使他人受轻微伤,频繁辱骂或威胁他人导致其产生心理创伤,以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
二是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例如反复实施盗窃、抢夺、哄抢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共设施、他人贵重物品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是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例如参与聚众斗殴,在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秩序严重失控,以及屡次随意挑衅、制造事端引发冲突等;
四是危害公共安全类行为,如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等危险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谎报火灾、灾情等紧急情况引发社会恐慌,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挑衅闹事、扰乱秩序,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等;
五是网络违法行为,涵盖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恶意侮辱或诽谤他人并导致严重后果,传播色情信息、进行网络霸凌,以及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此外,郑子殷指出,在校园场景中,若多次出现勒索财物、孤立排挤同学、曝光他人隐私等欺凌行为,且情节严重,将依法受到惩处;判定是否处罚的关键标准始终是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
文 | 记者 鄢敏 实习生 张乐仪
绥化疫情SEO实战翻车记:那些年我们踩过的坑,全是血泪教训
“我忘了1月1日”,这名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带走的14岁少年对警察说道,“14岁就能被拘留了。iqy1.17c,”
日本边吻奶边挵进去片,自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新规实施半月以来,广东、广西、内蒙古等地已有数名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专家指出,多起案件释放出清晰信号:年龄不再构成绝对的“免责盾牌”,“未成年无需担责”等推诿说法已不再成立。,鲁鲁杜下载软件

多地通报对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名器人妻系列1~100
案例一:广东三名15岁少年持械追打他人,已被行政拘留13天。,131黄色视频
近日,湛江市公安局发布一则关于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被行政拘留的案件视频:
1月3日凌晨3点左右,李某、吴某及彭某等三人(均年满15周岁)在湛江市霞山区一路段持械追打他人,致对方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案发当晚9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将三名嫌疑人抓获。目前,三人已依法被行政拘留13日。
湛江公安发布视频中,彭某被捕后陈述:“我忘记1月1日起,14岁就能被拘留了。” 此案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湛江首次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案例二:广西四名未成年人因相约斗殴被行政拘留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法处置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经查,1月8日晚,违法嫌疑人驺某(化名,14岁)与余某(化名,16岁)因琐事纠纷在网络上相互辱骂、言语挑衅,随后双方约定于次日在七星区横塘路“对决”。1月9日21时许,两人各自纠集人员在横塘路会合,起初发生口角,继而演变为肢体冲突。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调配周边巡逻警力及附近派出所的骨干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将正在进行殴打的人员分开并予以控制,当晚共抓获涉嫌斗殴的驺某、余某、解某、莱某等人,共计11名嫌疑人。
该案已依法处理完毕,公安机关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事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及其年龄因素,决定对驺某、余某、解某、莱某四人给予行政拘留处分。
警方指出,已联合所有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进一步明确其监护职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促使其认清自身过错,重新走上正轨。
案例三:内蒙古四名年仅14岁的少年因欺凌行为被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公安局就一起学生在校外遭殴打的视频发布警情通报。经查,2026年1月11日16时许,付某某(女,14岁)与刘某某(女,13岁)因矛盾产生冲突,随即邀约王某甲(女,14岁)、王某某乙(女,13岁)、秦某某(女,14岁)、杨某某(女,14岁)等四人,在五原县一无人居住的楼房内对刘某某实施了辱骂、威胁及殴打行为。现场有人员围观并拍摄视频,随后该视频被上传至网络。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某伤情为皮肤外伤及软组织挫伤。
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归案。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付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鉴于王某某乙未满14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等措施。(注:此处“相应”为原文用词,保留原意)
多起案件澄清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无需承担责任”的误解
“这记警钟敲得震天响,年龄不再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免罚金牌’。”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律师第一时间关注到上述案件。作为长期投身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专家,他多年来持续发声,强调法治教育与责任意识的重要性。
在郑子殷看来,警方及时披露案情,关键在于向公众传递三个清晰的信号:
一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年龄特权”已显著缩小,凡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虽未达前述情形但存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均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以纠正部分人对“未成年人违法无需承担后果”的错误观念。
二是新规落实毫不含糊,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严重违法行为坚持“应拘尽拘、一视同仁”,凸显法律的权威与庄重,有效破除“新规执行将趋于宽松”的猜想。
三是兼具威慑与法治教育双重作用,既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须尊重法律底线,也提醒家长、学校及全社会增强责任意识,凸显整治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刻不容缓。
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郑子殷认为,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实施差异化的处罚决定,其核心在于严格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危害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关键因素进行裁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出应有的合理性。他进一步分析指出:
一方面,所有案件均严格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核心判定标准。例如,持械伤人直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欺凌行为伴随施暴视频传播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已达到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法定要求,执法流程规范,法律依据清晰明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并非一味“从重处罚”,而是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置。例如,对于未满14周岁的涉事人员,未实施拘留措施,转而采用矫治教育方式,真正实现了“罚当其责”。
处罚过后,更有意义的工作才真正开始
当湛江少年面对警察坦言:“我忘记1月1日了,14岁就可以拘留了。”郑子殷指出,这一说法反映出普法教育仍存在明显缺口。新规的核心宗旨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惩治与处罚仅是手段,真正关键在于建立“处罚—矫治—预防”的完整治理链条,而这必须依靠政府、司法机关、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力量的协同推进。(《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因此,他提出——
政府与司法机关应加速构建完善的专门矫治教育体系,确保对不予拘留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纳入专门学校就读、接受心理辅导及行为矫正等配套支持措施,防止出现“一罚了之”或“一放了之”的简单化处理;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公安、检察、教育、民政等部门力量,为涉事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全方位帮扶;同时需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执行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对其未来学习、就业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监护义务,主动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社交情况与网络使用动态,及时发现并干预不良行为倾向,摒弃溺爱纵容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运用科学手段培育孩子的规则意识和同理心;同时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未成年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及时予以赔偿,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矫治与教育工作。
学校应推动法治教育常态化,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日常教学,借助模拟法庭等多样化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健全学生欺凌的预警与干预机制,第一时间遏制校园暴力行为,针对有不良表现的学生实施精准化辅导,并强化家校协作,凝聚育人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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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做出这些行为也可能被新规处罚
梳理目前已披露的三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受罚的行为主要包含:持械伤害他人、发生身体冲突以及实施欺凌行为。
此外,郑子殷提示,若未成年人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情形,便有可能被纳入新规定处理范围。结合实际办案经验与以往观察,郑子殷指出,这类情况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类:
一是侵害人身权利行为,如反复殴打他人、故意致使他人受轻微伤,频繁辱骂或威胁他人导致其产生心理创伤,以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
二是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例如反复实施盗窃、抢夺、哄抢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共设施、他人贵重物品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是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例如参与聚众斗殴,在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秩序严重失控,以及屡次随意挑衅、制造事端引发冲突等;
四是危害公共安全类行为,如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等危险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谎报火灾、灾情等紧急情况引发社会恐慌,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挑衅闹事、扰乱秩序,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等;
五是网络违法行为,涵盖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恶意侮辱或诽谤他人并导致严重后果,传播色情信息、进行网络霸凌,以及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此外,郑子殷指出,在校园场景中,若多次出现勒索财物、孤立排挤同学、曝光他人隐私等欺凌行为,且情节严重,将依法受到惩处;判定是否处罚的关键标准始终是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
文 | 记者 鄢敏 实习生 张乐仪
2岁幼童被困车内 消防员紧急救援
“我忘了1月1日”,这名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带走的14岁少年对警察说道,“14岁就能被拘留了。iqy1.1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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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半月以来,广东、广西、内蒙古等地已有数名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专家指出,多起案件释放出清晰信号:年龄不再构成绝对的“免责盾牌”,“未成年无需担责”等推诿说法已不再成立。,鲁鲁杜下载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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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广东三名15岁少年持械追打他人,已被行政拘留13天。,131黄色视频
近日,湛江市公安局发布一则关于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被行政拘留的案件视频:
1月3日凌晨3点左右,李某、吴某及彭某等三人(均年满15周岁)在湛江市霞山区一路段持械追打他人,致对方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案发当晚9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将三名嫌疑人抓获。目前,三人已依法被行政拘留13日。
湛江公安发布视频中,彭某被捕后陈述:“我忘记1月1日起,14岁就能被拘留了。” 此案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湛江首次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案例二:广西四名未成年人因相约斗殴被行政拘留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法处置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经查,1月8日晚,违法嫌疑人驺某(化名,14岁)与余某(化名,16岁)因琐事纠纷在网络上相互辱骂、言语挑衅,随后双方约定于次日在七星区横塘路“对决”。1月9日21时许,两人各自纠集人员在横塘路会合,起初发生口角,继而演变为肢体冲突。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调配周边巡逻警力及附近派出所的骨干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将正在进行殴打的人员分开并予以控制,当晚共抓获涉嫌斗殴的驺某、余某、解某、莱某等人,共计11名嫌疑人。
该案已依法处理完毕,公安机关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事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及其年龄因素,决定对驺某、余某、解某、莱某四人给予行政拘留处分。
警方指出,已联合所有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进一步明确其监护职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促使其认清自身过错,重新走上正轨。
案例三:内蒙古四名年仅14岁的少年因欺凌行为被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公安局就一起学生在校外遭殴打的视频发布警情通报。经查,2026年1月11日16时许,付某某(女,14岁)与刘某某(女,13岁)因矛盾产生冲突,随即邀约王某甲(女,14岁)、王某某乙(女,13岁)、秦某某(女,14岁)、杨某某(女,14岁)等四人,在五原县一无人居住的楼房内对刘某某实施了辱骂、威胁及殴打行为。现场有人员围观并拍摄视频,随后该视频被上传至网络。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某伤情为皮肤外伤及软组织挫伤。
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归案。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付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鉴于王某某乙未满14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等措施。(注:此处“相应”为原文用词,保留原意)
多起案件澄清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无需承担责任”的误解
“这记警钟敲得震天响,年龄不再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免罚金牌’。”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律师第一时间关注到上述案件。作为长期投身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专家,他多年来持续发声,强调法治教育与责任意识的重要性。
在郑子殷看来,警方及时披露案情,关键在于向公众传递三个清晰的信号:
一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年龄特权”已显著缩小,凡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虽未达前述情形但存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均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以纠正部分人对“未成年人违法无需承担后果”的错误观念。
二是新规落实毫不含糊,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严重违法行为坚持“应拘尽拘、一视同仁”,凸显法律的权威与庄重,有效破除“新规执行将趋于宽松”的猜想。
三是兼具威慑与法治教育双重作用,既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须尊重法律底线,也提醒家长、学校及全社会增强责任意识,凸显整治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刻不容缓。
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郑子殷认为,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实施差异化的处罚决定,其核心在于严格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危害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关键因素进行裁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出应有的合理性。他进一步分析指出:
一方面,所有案件均严格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核心判定标准。例如,持械伤人直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欺凌行为伴随施暴视频传播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已达到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法定要求,执法流程规范,法律依据清晰明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并非一味“从重处罚”,而是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置。例如,对于未满14周岁的涉事人员,未实施拘留措施,转而采用矫治教育方式,真正实现了“罚当其责”。
处罚过后,更有意义的工作才真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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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监护义务,主动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社交情况与网络使用动态,及时发现并干预不良行为倾向,摒弃溺爱纵容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运用科学手段培育孩子的规则意识和同理心;同时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未成年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及时予以赔偿,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矫治与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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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做出这些行为也可能被新规处罚
梳理目前已披露的三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受罚的行为主要包含:持械伤害他人、发生身体冲突以及实施欺凌行为。
此外,郑子殷提示,若未成年人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情形,便有可能被纳入新规定处理范围。结合实际办案经验与以往观察,郑子殷指出,这类情况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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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半月以来,广东、广西、内蒙古等地已有数名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专家指出,多起案件释放出清晰信号:年龄不再构成绝对的“免责盾牌”,“未成年无需担责”等推诿说法已不再成立。,鲁鲁杜下载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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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凌晨3点左右,李某、吴某及彭某等三人(均年满15周岁)在湛江市霞山区一路段持械追打他人,致对方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案发当晚9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将三名嫌疑人抓获。目前,三人已依法被行政拘留13日。
湛江公安发布视频中,彭某被捕后陈述:“我忘记1月1日起,14岁就能被拘留了。” 此案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湛江首次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案例二:广西四名未成年人因相约斗殴被行政拘留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法处置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经查,1月8日晚,违法嫌疑人驺某(化名,14岁)与余某(化名,16岁)因琐事纠纷在网络上相互辱骂、言语挑衅,随后双方约定于次日在七星区横塘路“对决”。1月9日21时许,两人各自纠集人员在横塘路会合,起初发生口角,继而演变为肢体冲突。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调配周边巡逻警力及附近派出所的骨干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将正在进行殴打的人员分开并予以控制,当晚共抓获涉嫌斗殴的驺某、余某、解某、莱某等人,共计11名嫌疑人。
该案已依法处理完毕,公安机关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事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及其年龄因素,决定对驺某、余某、解某、莱某四人给予行政拘留处分。
警方指出,已联合所有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进一步明确其监护职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促使其认清自身过错,重新走上正轨。
案例三:内蒙古四名年仅14岁的少年因欺凌行为被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公安局就一起学生在校外遭殴打的视频发布警情通报。经查,2026年1月11日16时许,付某某(女,14岁)与刘某某(女,13岁)因矛盾产生冲突,随即邀约王某甲(女,14岁)、王某某乙(女,13岁)、秦某某(女,14岁)、杨某某(女,14岁)等四人,在五原县一无人居住的楼房内对刘某某实施了辱骂、威胁及殴打行为。现场有人员围观并拍摄视频,随后该视频被上传至网络。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某伤情为皮肤外伤及软组织挫伤。
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归案。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付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鉴于王某某乙未满14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等措施。(注:此处“相应”为原文用词,保留原意)
多起案件澄清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无需承担责任”的误解
“这记警钟敲得震天响,年龄不再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免罚金牌’。”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律师第一时间关注到上述案件。作为长期投身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专家,他多年来持续发声,强调法治教育与责任意识的重要性。
在郑子殷看来,警方及时披露案情,关键在于向公众传递三个清晰的信号:
一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年龄特权”已显著缩小,凡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虽未达前述情形但存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均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以纠正部分人对“未成年人违法无需承担后果”的错误观念。
二是新规落实毫不含糊,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严重违法行为坚持“应拘尽拘、一视同仁”,凸显法律的权威与庄重,有效破除“新规执行将趋于宽松”的猜想。
三是兼具威慑与法治教育双重作用,既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须尊重法律底线,也提醒家长、学校及全社会增强责任意识,凸显整治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刻不容缓。
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郑子殷认为,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实施差异化的处罚决定,其核心在于严格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危害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关键因素进行裁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出应有的合理性。他进一步分析指出:
一方面,所有案件均严格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核心判定标准。例如,持械伤人直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欺凌行为伴随施暴视频传播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已达到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法定要求,执法流程规范,法律依据清晰明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并非一味“从重处罚”,而是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置。例如,对于未满14周岁的涉事人员,未实施拘留措施,转而采用矫治教育方式,真正实现了“罚当其责”。
处罚过后,更有意义的工作才真正开始
当湛江少年面对警察坦言:“我忘记1月1日了,14岁就可以拘留了。”郑子殷指出,这一说法反映出普法教育仍存在明显缺口。新规的核心宗旨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惩治与处罚仅是手段,真正关键在于建立“处罚—矫治—预防”的完整治理链条,而这必须依靠政府、司法机关、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力量的协同推进。(《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因此,他提出——
政府与司法机关应加速构建完善的专门矫治教育体系,确保对不予拘留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纳入专门学校就读、接受心理辅导及行为矫正等配套支持措施,防止出现“一罚了之”或“一放了之”的简单化处理;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公安、检察、教育、民政等部门力量,为涉事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全方位帮扶;同时需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执行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对其未来学习、就业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监护义务,主动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社交情况与网络使用动态,及时发现并干预不良行为倾向,摒弃溺爱纵容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运用科学手段培育孩子的规则意识和同理心;同时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未成年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及时予以赔偿,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矫治与教育工作。
学校应推动法治教育常态化,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日常教学,借助模拟法庭等多样化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健全学生欺凌的预警与干预机制,第一时间遏制校园暴力行为,针对有不良表现的学生实施精准化辅导,并强化家校协作,凝聚育人合力。
社会组织可对涉事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与法律支持,网络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查以净化网络空间,媒体需实事求是地报道事件,杜绝不当夸大,社区则可通过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协同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氛围。
“真正的保护不是放任孩子任性妄为,而是让法律成为成长路上的紧箍咒,念得紧些,才能少走弯路。”在郑子殷看来,处罚绝非放弃对未成年人的关怀,而是秉持宽容而不纵容的法治理念,社会关爱与依法惩戒并行不悖。“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责,这不仅是在保护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也是对那些误入歧途者最有力的挽救。”

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做出这些行为也可能被新规处罚
梳理目前已披露的三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受罚的行为主要包含:持械伤害他人、发生身体冲突以及实施欺凌行为。
此外,郑子殷提示,若未成年人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情形,便有可能被纳入新规定处理范围。结合实际办案经验与以往观察,郑子殷指出,这类情况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类:
一是侵害人身权利行为,如反复殴打他人、故意致使他人受轻微伤,频繁辱骂或威胁他人导致其产生心理创伤,以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
二是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例如反复实施盗窃、抢夺、哄抢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共设施、他人贵重物品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是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例如参与聚众斗殴,在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秩序严重失控,以及屡次随意挑衅、制造事端引发冲突等;
四是危害公共安全类行为,如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等危险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谎报火灾、灾情等紧急情况引发社会恐慌,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挑衅闹事、扰乱秩序,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等;
五是网络违法行为,涵盖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恶意侮辱或诽谤他人并导致严重后果,传播色情信息、进行网络霸凌,以及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此外,郑子殷指出,在校园场景中,若多次出现勒索财物、孤立排挤同学、曝光他人隐私等欺凌行为,且情节严重,将依法受到惩处;判定是否处罚的关键标准始终是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
文 | 记者 鄢敏 实习生 张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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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1月1日”,这名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带走的14岁少年对警察说道,“14岁就能被拘留了。iqy1.17c,”
日本边吻奶边挵进去片,自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新规实施半月以来,广东、广西、内蒙古等地已有数名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专家指出,多起案件释放出清晰信号:年龄不再构成绝对的“免责盾牌”,“未成年无需担责”等推诿说法已不再成立。,鲁鲁杜下载软件

多地通报对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名器人妻系列1~100
案例一:广东三名15岁少年持械追打他人,已被行政拘留13天。,131黄色视频
近日,湛江市公安局发布一则关于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被行政拘留的案件视频:
1月3日凌晨3点左右,李某、吴某及彭某等三人(均年满15周岁)在湛江市霞山区一路段持械追打他人,致对方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案发当晚9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将三名嫌疑人抓获。目前,三人已依法被行政拘留13日。
湛江公安发布视频中,彭某被捕后陈述:“我忘记1月1日起,14岁就能被拘留了。” 此案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湛江首次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案例二:广西四名未成年人因相约斗殴被行政拘留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法处置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经查,1月8日晚,违法嫌疑人驺某(化名,14岁)与余某(化名,16岁)因琐事纠纷在网络上相互辱骂、言语挑衅,随后双方约定于次日在七星区横塘路“对决”。1月9日21时许,两人各自纠集人员在横塘路会合,起初发生口角,继而演变为肢体冲突。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调配周边巡逻警力及附近派出所的骨干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将正在进行殴打的人员分开并予以控制,当晚共抓获涉嫌斗殴的驺某、余某、解某、莱某等人,共计11名嫌疑人。
该案已依法处理完毕,公安机关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事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及其年龄因素,决定对驺某、余某、解某、莱某四人给予行政拘留处分。
警方指出,已联合所有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进一步明确其监护职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促使其认清自身过错,重新走上正轨。
案例三:内蒙古四名年仅14岁的少年因欺凌行为被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公安局就一起学生在校外遭殴打的视频发布警情通报。经查,2026年1月11日16时许,付某某(女,14岁)与刘某某(女,13岁)因矛盾产生冲突,随即邀约王某甲(女,14岁)、王某某乙(女,13岁)、秦某某(女,14岁)、杨某某(女,14岁)等四人,在五原县一无人居住的楼房内对刘某某实施了辱骂、威胁及殴打行为。现场有人员围观并拍摄视频,随后该视频被上传至网络。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某伤情为皮肤外伤及软组织挫伤。
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归案。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付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鉴于王某某乙未满14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等措施。(注:此处“相应”为原文用词,保留原意)
多起案件澄清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无需承担责任”的误解
“这记警钟敲得震天响,年龄不再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免罚金牌’。”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律师第一时间关注到上述案件。作为长期投身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专家,他多年来持续发声,强调法治教育与责任意识的重要性。
在郑子殷看来,警方及时披露案情,关键在于向公众传递三个清晰的信号:
一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年龄特权”已显著缩小,凡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虽未达前述情形但存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均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以纠正部分人对“未成年人违法无需承担后果”的错误观念。
二是新规落实毫不含糊,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严重违法行为坚持“应拘尽拘、一视同仁”,凸显法律的权威与庄重,有效破除“新规执行将趋于宽松”的猜想。
三是兼具威慑与法治教育双重作用,既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须尊重法律底线,也提醒家长、学校及全社会增强责任意识,凸显整治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刻不容缓。
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郑子殷认为,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实施差异化的处罚决定,其核心在于严格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危害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关键因素进行裁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出应有的合理性。他进一步分析指出:
一方面,所有案件均严格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核心判定标准。例如,持械伤人直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欺凌行为伴随施暴视频传播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已达到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法定要求,执法流程规范,法律依据清晰明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并非一味“从重处罚”,而是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置。例如,对于未满14周岁的涉事人员,未实施拘留措施,转而采用矫治教育方式,真正实现了“罚当其责”。
处罚过后,更有意义的工作才真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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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郑子殷提示,若未成年人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情形,便有可能被纳入新规定处理范围。结合实际办案经验与以往观察,郑子殷指出,这类情况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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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凌晨3点左右,李某、吴某及彭某等三人(均年满15周岁)在湛江市霞山区一路段持械追打他人,致对方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案发当晚9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将三名嫌疑人抓获。目前,三人已依法被行政拘留13日。
湛江公安发布视频中,彭某被捕后陈述:“我忘记1月1日起,14岁就能被拘留了。” 此案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湛江首次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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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法处置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经查,1月8日晚,违法嫌疑人驺某(化名,14岁)与余某(化名,16岁)因琐事纠纷在网络上相互辱骂、言语挑衅,随后双方约定于次日在七星区横塘路“对决”。1月9日21时许,两人各自纠集人员在横塘路会合,起初发生口角,继而演变为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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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已依法处理完毕,公安机关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事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及其年龄因素,决定对驺某、余某、解某、莱某四人给予行政拘留处分。
警方指出,已联合所有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进一步明确其监护职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促使其认清自身过错,重新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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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公安局就一起学生在校外遭殴打的视频发布警情通报。经查,2026年1月11日16时许,付某某(女,14岁)与刘某某(女,13岁)因矛盾产生冲突,随即邀约王某甲(女,14岁)、王某某乙(女,13岁)、秦某某(女,14岁)、杨某某(女,14岁)等四人,在五原县一无人居住的楼房内对刘某某实施了辱骂、威胁及殴打行为。现场有人员围观并拍摄视频,随后该视频被上传至网络。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某伤情为皮肤外伤及软组织挫伤。
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归案。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付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鉴于王某某乙未满14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等措施。(注:此处“相应”为原文用词,保留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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